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511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江俊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屏雄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座落其上1785建號建物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到院供辦。(謄本之所有權部之所有權人及土地他項權利部之權利人姓名須完整記載)。
二、相對人張屏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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