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604號聲請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上聲請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壹仟元整(如已繳納,請繳交綠色收據;如未繳納,可參考所附之多元化繳費說明,持繳款單至各指定地點繳費)
二、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正本(台端所附報案受理案件登記表為影本,請檢附正本到院)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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