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花原簡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花原簡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花原簡字第6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柏宏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663號、110年度偵字第10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朱柏宏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
1犯罪地點欄之「統軒超門市」為「統軒門市」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朱柏宏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年屬壯年,不思以自身之勞力或智識謀生,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超商食物,對他人之財產權利未有尊重,意圖不勞而獲,所為應予非難。被告於偵查中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尚可。然如附表所示之贓物均未扣案,亦未賠償被害人黃小蘭、 林芯衣 之損害。然被竊物品之總價值為新臺幣(下同)315元,損害非鉅。兼衡被告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從事服務業,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見新城警卷第17頁、本院卷第13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考量被告所犯各罪均為竊盜罪,竊盜方式均屬雷同,所侵害法益種類相同,且犯罪時間均集中於一月期間內為之,其所犯各罪之可非難性重複程度甚高,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各次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均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7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何効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書記官黃莉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附表】┌──┬────────────┬──────┬──────────────────┐│編號│犯罪時間(民國)│竊取物品│主文欄│├──┼────────────┼──────┼──────────────────┤│1│109年11月24日7時47分許│御選肉鬆飯糰│朱柏宏犯竊盜罪,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2個│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御選肉鬆飯糰貳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109年11月30日7時47分許│同上│朱柏宏犯竊盜罪,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御選肉鬆飯糰貳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109年12月1日7時43分許│同上│朱柏宏犯竊盜罪,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御選肉鬆飯糰貳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109年12月7日7時39分許│同上│朱柏宏犯竊盜罪,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御選肉鬆飯糰貳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109年12月8日7時44分許│同上│朱柏宏犯竊盜罪,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御選肉鬆飯糰貳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109年12月8日16時41分許│士力架花生巧│朱柏宏犯竊盜罪,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克力1條│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士力架花生巧克力壹條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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