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再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144號
111年度聲再字第145號111年度聲再字第146號111年度聲再字第147號111年度聲再字第148號111年度聲再字第149號111年度聲再字第417號111年度聲再字第418號111年度聲再字第419號111年度聲再字第420號111年度聲再字第421號111年度聲再字第422號111年度聲再字第423號111年度聲再字第424號再審聲請人 姜廣利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日期及案號」欄位所示各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聲請均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均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又其未表明者,無庸命其補正,即得逕行駁回之(最高法院60年台抗字第538號、70年台再字第35號裁判意旨參照)。次按聲請事件於裁判前,僅須審查聲請人單方聲請之事由是否合法及有無理由,而毋庸審究相對人相關之事由時,縱相對人於聲請繫屬後法定代理權消滅而未由新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即依聲請人書面聲請之事由不經言詞辯論而為裁判者,亦非當然不生效力,且不生相對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之問題(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10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再審聲請人就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82號裁定提起抗告,已逕送最高法院審理在案,即非小額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規定辦理,並請求精神補償費新臺幣800萬元,而再審相對人並未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規定應視為同意,已逾150萬元小額訴訟之金額,依法不應由原一審法院繼續審理,有違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規定,即判決不備理由。另再審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已更換,卻迄未提送聲明承受訴訟狀,由法院送達再審聲請人,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4項規定。故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日期及案號」所示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應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再審等語。
三、經查,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係就原告訴之變更、追加所為之程序規定,與實體上判決不備理由無涉,況原確定裁定其中編號1至10部分均係以聲請再審不合法為由,駁回再審聲請人之聲請,其中編號11至14部分,係以聲請再審事件顯無勝訴之望為由,駁回再審聲請人訴訟救助聲請。是原確定裁定均顯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規定無關,再審聲請人僅泛言原確定裁定有同法第469條第6款規定之違法,卻未指摘與該等裁定內容相關之具體情事,難認再審聲請人已表明原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具體情事,揆諸首揭說明,此部分再審聲請非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之。又原確定裁定均未經言詞辯論,依上說明,原審法院僅須審究再審聲請人單方聲請之事由是否合法及有無理由,勿庸審究再審相對人相關之事由,再審聲請人以再審相對人未於前訴訟程序提送承受訴訟狀為由,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亦無理由。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一部不合法、一部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劉娟呈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書記官周芳安附表:
編號聲請再審事件案號原確定裁定日期及案號01111年度聲再字第144號110年4月28日110年度聲再字第132號02111年度聲再字第145號110年4月28日110年度聲再字第133號03111年度聲再字第146號110年4月28日110年度聲再字第234號04111年度聲再字第147號110年4月28日110年度聲再字第235號05111年度聲再字第148號110年4月28日110年度聲再字第360號06111年度聲再字第149號110年4月28日110年度聲再字第361號07111年度聲再字第417號110年6月10日110年度聲再字第140號08111年度聲再字第418號110年6月10日110年度聲再字第141號09111年度聲再字第419號110年6月10日110年度聲再字第254號10111年度聲再字第420號110年6月10日110年度聲再字第255號11111年度聲再字第421號110年6月10日110年度救字第159號12111年度聲再字第422號110年6月10日110年度救字第160號13111年度聲再字第423號110年6月10日110年度救字第274號14111年度聲再字第424號110年6月10日110年度救字第27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