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交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36號原告 于萬昌 訴訟代理人 張桂真 律師被告 林年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廖純卿法官陳鈴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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