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727號原告 莊永隆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複代理人 胡玉龍 被告 林承濱 原住臺中市○○區○○○路○○○號
林承豊 原住臺中市○○區○○○路○○○號 莊祥勝 莊柏寬 莊秋雄 莊錦益莊 黃甘妹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一,關於編號A部分、「面積521.44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面積512.44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一,關於編號A部分、「面積521.44平方公尺」之記載,依附圖即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民國108年1月9日土地複丈成果圖之記載,其面積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面積512.44平方公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書記官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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