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105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對被告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債務人異議
之訴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177元,按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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