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4313號債權人高雄理想國社區管理委員會代理人 李忠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鴻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程序費用逾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新台幣500元之依據為何?或請確認是否更正請求金額為新台幣6,993元?並提出存證信函郵資新台幣93元之單據。
二、請提出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及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
三、請提出債務人鄭鴻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鄭鴻樺之第一類建物謄本。
四、請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由債務人簽收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郵政回執正、反面』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簽收信件之簽收簿等,如郵政回執簽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請提出簽收信件之簽收簿)。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