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聲抗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聲抗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聲抗字第8號再抗告人 陳文德 上列再抗告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再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本院105年度簡聲抗字第8號民事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466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是以上訴利益未逾同法第466條所定之額數者,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均不得上訴及抗告,此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1項規定之反面解釋自明。而第466條第1項之利益數額,業經司法院依同條第3項規定,以命令自民國91年2月8日起,增至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
二、經查,再抗告人係以本院103年度南簡字第7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案件(下稱系爭案件)原告身分,具狀聲請交付系爭案件之法庭錄音光碟,而再抗告人於系爭案件一審請求損害賠償金額為34,101元,於二審請求金額減縮為20,000元,有該案一、二審判決書附卷可查,足見系爭案件之上訴利益未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規定之1,500,000元,故系爭案件之二審本案判決及其他裁定,自不得上訴及抗告。再抗告人係因系爭案件而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自屬系爭案件之其他裁定,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利益既未逾1,500,000元,自不得再抗告。再抗告人提起本件再抗告,於法不合,應駁回之。
三、又本院105年11月15日裁定教示部分雖誤載本裁定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云云。惟按訴訟事件得否抗告及抗告之不變期間,均係基於法律之規定,不因法院書記官於裁判正本上教示規定之誤載,而可變更法律之規定,亦即上開裁定正本之誤載,不因此使上開裁定變為得抗告,末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蘇正賢
法官童來好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書記官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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