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調字第392號
聲請人
即原告 張筱君
上列聲請人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應提出被繼承人 蕭志成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查明有無拋棄繼承、限定繼承及相關證明,及具狀該等繼承人為被告。
二、本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書記官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