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68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文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項內關於「(犯罪時間點自109年12月15日至110年1月27日)」應更正為「(犯罪時間點自108年12月15日至109年1月27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粘建豐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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