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易字第7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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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易字第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交易字第78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若蘭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110年度審交易字第789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若蘭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審交易字第789號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李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慈恩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