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9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雅菁 間因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萬貳仟肆佰貳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貳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廖俐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