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30號原告 何純綾
周雪菁 魏森標 許金蓮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玲
伍婷婷 被告 黃地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參拾柒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肆佰陸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貳萬肆仟肆佰陸拾參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王士珮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書記官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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