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22號原告 游阿屘
游輝廷 被告振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登記之抵押權,其擔保債權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張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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