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4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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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41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素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