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4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準備書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又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267條第2項規定即明。經查,原告提出之訴狀,對於系爭共有土地之共有人中若有不同意或未表明是否同意合併者,則系爭土地應如何分割,未依法表明項,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附件
一、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請求合併分割方案所依據之事實、理由及方案內各共有人分得土地配置之詳細計算式;如不能合併分割,則各宗土地應如何分割之方案、理由及方案內各共有人分得土地配置之詳細計算式。
(二)證明前述待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其理由。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所提書狀及書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對造時,宜自行保留回證,俾利對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之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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