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護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79號

聲請人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

相對人CA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A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A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共同

法定代理人CA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A0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A00000000-0、CA00000000-0、CA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年5月13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主管機關,於民國111年1月20日接獲通報,述及相對人父CA00000000F入監、相對人母CA00000000M失聯,相對人CA00000000-0、CA00000000-0、CA00000000-0現由相對人乾媽或相對人曾祖父照顧,受照顧狀況不穩定亦影響相對人手足就學,疑有疏忽照顧之虞。經查相對人母失聯、相對人父入監,親友資源匱乏,為維護相對人手足照顧與安全權益,於同年2月10日,依同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緊急安置相對人3人,並依同法第57條規定聲請本院繼續及延長安置在案。本案近3個月聯繫及訪視評估報告摘錄如下:(一)相對人母現況:現況不詳,查戶籍資料設籍花蓮,113年12月再婚育有一子。(二)相對人父現況:目前僅配合親子會面,但常取消與改期,114年4月25日凌晨接到桃園家防社工來電,相對人父持有並使用K他命及毒咖啡,同年月28日相對人父也向社工坦承持有數量超過20公克,會被移送地檢署偵辦。(三)停止親權:114年4月21日召開重大決策會議,經全體委員同意向本院聲請停止相對人父母對相對人手足親權。(四)親子會面:本期有3次會面紀錄,會面過程中有發生相對人父遲到、向相對人手足表述無法接回相對人手足、提供手機給相對人CA00000000-0觀看影片;3月29日相對人父允諾參與親子體驗活動,社工從早上聯繫到下午相對人父才接聽電話表示自己睡過頭了。(五)相對人手足現況:相對人CA00000000-0是個穩定但內在很壓抑的孩子,能理解即將從寄養家庭轉換安置到兒少機構,以及無法返家的現實;相對人CA00000000-0漸漸地接受無法返家一事,另外有關過動行為上的表現,目前尚能遵守寄養家庭的規範與要求;原照顧相對人CA00000000-0的寄養爸爸猝逝,故暫時移出到其他寄養家庭生活,整體生活還算穩定。綜上所述,為維護相對人等3人權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之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3名相對人3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

  一欄表。

(二)本院114年度護字第26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本院114年度家查字第105號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3人因父入監服刑、相對人母疏忽照顧而被安置。社政處遇期間,相對人母常失聯,接返相對人之態度消極;相對人父於113年1月出監,但經濟、住所、工作等基本生活條件至今仍未穩定,近期又被查獲持用毒品;相對人之其他支持系統均無意照顧3名相對人,聲請人準備向本院聲請停親案件,綜合上述,相對人無妥適之照顧者,本件宜延長安置等語。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之主張屬實,相對人3人確有延長安置必要,聲請人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3名相對人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鉦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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