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31號聲請人 卓景宣 相對人 陳建明
彭依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 卓景宜 」之記載,應更正為「卓景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