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司司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展延清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司字第16號聲請人 鐘慧美 即丸王德記鐵路承攬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之清
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丸王德記鐵路承攬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113年12月14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丸王德記鐵路承攬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丸王德記鐵路承攬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公司帳上尚有固定資產未處理完成,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具狀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語。
三、經查閱相關前案之卷證資料及清算人提出112年地價稅繳款書,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亦請聲請人積極處理清算財產,進行分派及清償債務事宜,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黃冠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