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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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5號聲請人 江信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9,75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24人,連同債務人,合計2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25人×10份×43元-1,000元=9,75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聲請人未記載民間債權人 楊士賢莊明昇黃騰達陳弘益陳怡霖郭鴻樑 之住址及 梁義清 的太太、梁義清的二姊之姓名、住址,致本院無法通知債權人,請查明補正。
三、請陳報聲請人每月收入及必要生活支出各若干?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民國113年1月至4月薪資單、112年度所得財產資料。
四、聲請人應提出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五、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書記官方瀅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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