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59號聲請人香港商利基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譚志文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佳芳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書記官顏偉林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05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唐采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劉俞岑 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水湳分社111年9月5日89,171元JQ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