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8號原告 賴志豪 被告 吳國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40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申惟中
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彧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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