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附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附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年度台附字第一五號上訴人 林雨嫻 原名 林華莉 .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 律師被上訴人 周守男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0年二月十六日所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00年度重附民字第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免訴,因而為駁回上訴人上訴之判決。而檢察官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賴忠星
法官呂丹玉法官吳燦法官蔡名曜法官葉麗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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