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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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49號

聲請人 盧惠莉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盧林富美 (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金門縣○○鎮○○街00號)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4年1月29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盧林富美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之翌日起10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此6個月期間,如有

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盧林富美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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