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交字第798號
原告 周孟賢 住○○市○區○○○街000號2之1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竹監新四字第51-E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起訴逾期或對於函文提起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款、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應以訴狀(記載本院案號)補正下列事項:
1.記載原告住址之完整門牌樓層。
2.具體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文號),如以函文為訴訟標的提起撤銷訴訟,即屬不備起訴要件,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法官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