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04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於繼承被繼承人鄭彥方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6,819元,及其中29,385元自民國113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0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