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4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457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5月2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7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純姃┌──────────────────────────────────────────────────────┐│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45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甲○○│台灣中小企銀南崁分│93年12月15日│21,832元│AS二一三四九一│││1││行│││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