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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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347號上訴人即被告元同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塏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鳳嬌 即金盛工程行、 林冠華 即源益工程行、助達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建字第347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叁萬叁仟捌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捌仟捌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