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抗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抗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282號抗告人 陳金星 相對人 房嘉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05年7月13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99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於原審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及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5張,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5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因抗告人有向相對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加利息5萬元,於民國105年1月15日被相對人與3名男子要強押抗告人上車,而被人發現未成後,押抗告人至某鳳梨園旁強迫抗告人簽下如附表所示之本票5張,金額合計125萬元,相對人揚言「如不順從,要砍斷抗告人1隻腳」,在不能自主和恐懼之下,為保自身安全,才簽下金額合計125萬元之本票5張。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票據法第123條、第3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如發票人將受款人記載於本票時,須由受款人先為背書轉讓,始能認為背書之連續;背書不連續時,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37條第1項之規定,執票人對於發票人即無追索權(最高法院63年度台上字第1272號判例參照)。又法院是否為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應視本票之執票人可否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以為斷(最高法院51年度台抗字第145號判例參照),是以為裁定之法院自應對執票人持以聲請之本票,依票據背面之記載,形式上判斷其是否有連續(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810號判例意旨參照)而為其准駁之依據。
四、經查,本件相對人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本票5張,其上均有記載受款人姓名為「陳金星」(見原裁定卷第5至6頁),惟其背面上是否均有「陳金星」之背書,並無法由該影本看出,經本院通知其補提原本過院,查閱後,認系爭本票5張均未經上開指定受款人「陳金星」為背書,有系爭本票5張正反面影本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1至15頁),是系爭本票5張均未經受款人「陳金星」背書轉讓予相對人一節,應堪認定。而票據權利之行使,應依票據法之規定為之,相對人即執票人須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惟相對人並未經指定受款人「陳金星」背書受讓系爭本票5張,已如前述,則揆諸上開說明,系爭本票5張由形式上觀之,即因背書不連續而不生票據權利轉讓予相對人之效力,執票人對於發票人即無追索權。從而,相對人聲請裁定准就本件系爭本票5張之票款為強制執行,依法即屬無據,自應駁回。而系爭本票5張上所載受款人「陳金星」,與發票人「陳金星」,二者是否即為同一人,因同名同姓之人甚多,由形式上審查並無從逕予判斷認定,且兩造均未對此表示意見,則此部分應屬實體事項之認定,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究。原審判斷二者係屬同一人,而認系爭本票5張雖有受款人之記載,應認不生票據法上之效力,均係「無記名票據」,執票人無須背書連續以證明其權利,而准相對人所請,似嫌速斷,尚有未洽;至抗告人抗告意旨主張伊係受相對人強暴脅迫之下而簽立系爭5張本票云云等實體上之理由,其雖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予審究而無理由,但原裁定既有上開違反形式審理原則證明背書連續之違誤,自難予維持,爰廢棄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於原審之聲請如主文所示。。
五、結論: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
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吳保任法官劉建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書記官黃進遠┌──────────────────────────────────┐│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105年1月15日│300,000元│105年1月15日│105年1月15日│No331017│├──┼──────┼─────┼──────┼──────┼────┤│002│105年1月15日│300,000元│105年1月15日│105年1月15日│No331018│├──┼──────┼─────┼──────┼──────┼────┤│003│105年1月15日│50,000元│105年1月15日│105年1月15日│No331019│├──┼──────┼─────┼──────┼──────┼────┤│004│105年1月15日│300,000元│105年1月15日│105年1月15日│No331021│├──┼──────┼─────┼──────┼──────┼────┤│005│105年1月15日│300,000元│105年1月15日│105年1月15日│No3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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