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40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407號聲請人 葉芳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楊茂盛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