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6958號債權人 楊壹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廖元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如未約定,得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