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376號上訴人即被告 蕭武全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武全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 蕭武全業 於民國105年10月17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並於同年月24日具狀提起上訴,然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如逾期未提出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者,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佳慧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