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47號原告 陳素珠 被告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同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兩造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5,460元,揆諸前揭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查該等裁判費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書記官郭勝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