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337號移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乙○○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於民國96年3月30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宜監字第裁43-Q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裁決書業已於民國96年4月22日送達於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位於宜蘭縣宜蘭市○○路○○巷○弄○○號之址,並由其母甲○○收受在案,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而異議人遲至97年10月9日始具狀向本院聲明異議,此亦有異議狀1紙存卷可按,顯已逾20日期間,揆諸上揭說明,其異議不適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交通法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