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重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代號0000-00.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A女之父真實姓.原告代號0000-00.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B女之父真實姓.
B女之母真實姓.被告代號0000-00.上列被告甲男因妨害性自主案件(99年度訴字第1868號),經原告A女、A女之父、B女、B女之父、B女之母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賢
法官陳明偉法官鄧雅心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