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45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被告鋇泰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慶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本於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依契約第10條約定,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民事訴訟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書記官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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