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89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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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8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簡上字第899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慶秀 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顧定軒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本院98年度簡字第8844號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8年度偵字第10763號、第26677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定有明文,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9年6月25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加計在途期間五日,期間之末日99年7月10日為假日,應延至99年7月12日屆至。而上訴人遲至99年7月26日始具狀上訴,於同日到達本院,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十日,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法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張兆光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鍾惠萍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