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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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57號原告 洪素紫 法定代理人 郭于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先位之訴係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之贈與行為,備位之訴部分,其備位聲明第一項係係請求確認被告李小玲就系爭不動產有所有權,備位聲明第二項則請求塗消被告間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接諸上開法律規定,本件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結果,與系爭不動產所在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00000號,屋齡約15年,11層樓以上有電梯之住宅大樓,且含車位面積相近之不動產價值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書記官王麗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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