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879號原告永光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律法律事務所 劉岱音 律師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萬陸仟伍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靜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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