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73號聲明人甲○○○
之16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一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非訟事件法第5條第1項規定明確。次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
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繼承人乙○○生前最後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里○○鄰○○路○段○○○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考,依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繼承開始時乙○○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明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家事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俊偉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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