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⑴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所得資料尚未補正齊全者(即民國96年1月至97年3月之所得資料)⑵曾經與各債權銀行就無擔保債務成立協商之證明文件⑶生活費必要支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碧鳳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