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30號聲請人 張家豪 相對人 鄭怡芬 代理人 傅爾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103年度裁全字第99號)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