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62號上訴人 蔡經偉 被上訴人 吳建河 上列上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9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1,2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