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62號原告 王信元 訴訟代理人 劉思廷 律師上列原告因本院刑事庭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00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對被告 黃駿凱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2號),被告經上述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依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復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7萬2,7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2,1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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