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94號聲請人祥榮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忠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釋明本件支票究為在交付受款人之前遺失或交付之後遺失。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