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6號上訴人 許靜美
徐聰安 被上訴人青城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劉邦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書記官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