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4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4605號債權人新祥紀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瑞彬 非訟代理人 洪瑄憶 律師債務人 許秀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零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