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交重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7號原告 葉臻 被告 陳泰宇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111年度交訴字第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詹蕙嘉
法官粘凱庭
法官施函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昀真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