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523號原告 吳東駿 被告 蔡明潔
顏偉竣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湘瑩
法官劉芳菁
法官游涵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宣容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